“春城添彩·场景融园” ——昆明绿地开放共享工作指南 (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春城添彩·场景融园”——昆明绿地开放共享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2024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目录
1.总则
1. 1编制目标
1. 2编制依据
1. 3编制意义
1. 4基本原则
1. 5适用范围
2.术语与定义
2. 1场景营造
2. 2公园赋能
2. 3场景营造用地
3.规划建设与运营模式
3. 1规划统筹要求
3. 2运营模式要求
4.场景营造适宜性要求
4. 1场景活动类型适宜性要求
4. 2公园区位匹配要求
5.公园绿地场景营造适宜性要求
6.空间赋能建设管理要求
6. 1基本原则
6. 2空间优化要求
6. 3场景活动类型与管理
6. 4安全与秩序
6. 5环保与文明
6. 6空间管理要求
7.实施保障
7. 1管理主体及责任
7. 2禁止行为
1.总则
1.1编制目标
本指南是在保证城市公园公益性的基础上,旨在指导和规范城市公园服务功能拓展、场景营造等相关工作。
依托场景营造,将城市公园创造为美好生活的引力场、构造公园城市的美学空间、建造品质品牌的活力区,打造城市公园新型消费策源地。由此提升公园公共服务功能,增加公园吸引力,降低公园管养压力,让公园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
此外,指南还将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公园的保护与发展,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多方共同参与的公园管理新模式,拓展适宜面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城市绿地空间。
1.2编制依据
指南积极响应国家文件要求和时代需求。指南内条款与国家相关文件同步动态更新衔接注。
政策依据:
²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36号)
²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园绿地开放共享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23〕31号)
² 《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
² 《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建城〔2016〕36号)
² 《云南省城乡绿化美化三年行动(2022-2024 年)》(云办发〔2022〕43号)
² 《云南省绿美城市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云建名〔2022〕96号)
²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0〕33号)
²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
²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行业规范:
² 《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 51163-2016
²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2016年修订版)
² 《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
² 《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 51346-2019
²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
² 《公园服务基本要求》GB/T 38584-2020
² 《风景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 91-2017
²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17
² 《国家重点公园评价标准》CJJ/T 234-2015
² 《风景园林标志标准》CJJ/T 171-2012
² 《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 287-2018
² 《公园城市评价标准》T/CHSLA 50008-2021
² 《昆明市公园绿地设计规范》DB 5301/T 19-2019
1.3编制意义
1.3.1拓展公园综合功能。
1.3.2保障公园持续发展。
1.3.3优化城市共享空间。
1.4基本原则
1.4.1底线约束原则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公园体系规划、城市绿色空间相关建设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严格落实耕地、林地、湿地保护制度,不随意占用、损毁城市公园绿化用地。
1.4.2公益优先原则
保证城市公园的公益属性,以人为本,坚持全民共享,保证公园的服务功能及品质。
1.4.3多元融合原则
遵循“公园城市”发展理念,在城市公园赋能过程中,尊重并突出昆明多元文化特点,创造多元化、特色化的绿地场景,进一步激活城市公园空间。
1.4.4因地制宜原则
基于昆明城市公园的自身资源和优势,协同周边环境、用地条件、文化特色等因素,根据使用人群需求,因地制宜选择公园场景营造内容及运营模式,保证昆明城市公园的可持续性。
1.5适用范围
指南适用于昆明市城市公园围绕生态价值转化开展的场景营造的建设管理工作。
指南试行过程中,与法律法规交叠时优先遵守法律法规。
2.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2.1场景营造
通过创意和设计手段,旨在提升人们感知和情感参与,增强人们的体验感,创造出具有特定氛围和体验的物理环境。
2.2公园赋能
以城市公园为对象,进行场景营造,拓展公园服务功能,提升公园品质的实践工作。
2.3场景营造用地
在本指南中,指城市公园绿地及开放附属绿地中的草坪、林下、广场及配套建筑等可搭建临时设施、进行场景营造的用地,以及毗邻公园红线范围的商业服务业用地。
3.规划建设与运营模式
3.1规划统筹要求
3.1.1上位规划统筹
城市公园是公众开展个人活动和社会交往的公共空间,公益性、普惠性是其根本属性。因此,适合活化的城市公园应在保证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的前提下,适当引入合适的场景空间。公园可以利用闲置用地配置可移动的临时服务设施,配置要求参照昆明市相关文件执行注。
为更好实现城市公园生态价值转化,鼓励新建公园在用地规划时因地制宜,于毗邻公园红线的区域配置不超过公园用地面积一定比例的场景用地。
公园绿线内场景营造用地按《公园设计规范》要求执行。
3.1.2“三个同步”建设策略
对于昆明城市新建及改建的城市公园,推行“三个同步”建设策略:
(1)公园规划与公园场景布局同步谋划
新建及改建的城市公园鼓励公园场景策划方案与公园规划方案同步,保持前瞻性思维,以公园场景营造引导公园布局。结合城市公园上位规划,提前谋划公园场景的目标服务人群、项目选择、空间分布以及场景主题等,精准定位、全面衔接,在确保公园公益属性的基础上,推动场景“融”园更加高效、更加紧密。
(2)公园建设与场景打造同步推进
在城市公园建设及改建过程中重点突出场景打造,围绕消费主题,通过场所更新、空间形塑、情境重构,构建可感知、可参与的消费体验新空间,推动消费场景成为公园空间的新亮点,消费功能成为公园服务的新活力,满足市民在场景中感知自我、释放情绪的需求,提升市民幸福感。
(3)公园管理与商业运营同步落实
创新运营思维和理念,着眼公园的长远发展,通过场景融合、协议约定、监督保障等方式,使整个公园成为一个运营主体,助力公园管养维护的优化,相互依存、共生共荣。
3.2运营模式要求
3.2.1统筹运营
统筹运营是指公园所在片区一体化建设发展模式。
3. 2.1.1公园园内统筹发展模式
指公园完全由运营主体运营,政府通过租赁、合作或其他方式将公园的运营权交给运营主体,运营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和商业策略来运营公园。
公园的运营管理主要包括公园日常维护、活动策划、安全管理等。该模式强调运营单位在公园运营中的主导作用,政府监督管理,确保公园的公益性。
3. 2.1.2片区统筹运营模式
指公园作为片区建设中的组成部分,由运营主体整体打包专业化运营模式。在规划层面上整合了区域范围内的各类用地进行统筹规划建设,包括但不限于打造集美食、娱乐、购物、运动、演艺、酒店于一体的都市文旅娱综合体,以此扩大城市公园的生态产品价值。
3.2.2专项运营模式
公园通过举办各类文化、体育、娱乐等专项活动以及在公园部分区域植入各类场景来提高公园的服务水平。根据场景活动需求由政府主导引入运营主体或第三方机构策划和执行。
4.场景营造适宜性要求
4.1场景活动类型适宜性要求
公园作为一个公共空间,可开展各种类型的运营活动,特色化的场景活动可以为城市公园拓展服务功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指南旨在提升游客体验、促进社区参与、增加公园吸引力以及实现商业价值。昆明城市公园场景活动宜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休闲娱乐、教育科普、体育运动、文化艺术、餐饮零售等类型项目注,具体内容如下:
4.1.1休闲娱乐类
立足于公众实际生活,能够满足公众在自然中放松身心的需求。适宜不同年龄层次和兴趣爱好的人群需求,受大众喜爱的休闲娱乐活动。利用空间充足、交通便利、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空间,设置便民服务设施,临时性或阶段性地举办便民服务活动,为公众提供社交、娱乐、康养等户外活动交流空间。
4.1.2教育科普类
依托公园优越的自然资源,为公众提供自然课堂、科普研学、户外探索等活动。满足公众亲近自然、深度了解自然的需求。鼓励与高校、科研机构等联合组织自然科普教育活动,如自然课堂、互动科普装置、科普场景营造与展示、户外拓展研学、亲子活动、科普夏(秋)令营等。
4.1.3体育运动类
依托公园各类空间场地,营造契合散步、慢跑、健身、骑行、基础球类运动需求的场景,以及为趣味运动会、飞盘、马拉松、森林瑜伽、森林太极、皮划艇、浆板、路冲、趣味攀岩等提供运动训练空间和设施租赁服务。
4.1.4文化艺术类
主要目标人群为社区居民、文艺爱好者、创意青年等群体,以共享读书角、森林书吧或临时性、阶段性活动为主,为人群提供阅读分享、娱乐社交、艺术展览、文艺演出、彰显个性、激发灵感的户外活动空间,如读书角、开放式书吧、艺术装置、阶段性艺术展示、音乐节、时装秀场、创意文化展览、游园会、灯光秀等。
4.1.5餐饮零售类
在不影响公园环境的区域,利用公园内原始建筑或以临时设施为主,安排餐饮、零售的服务。
4.2公园区位匹配要求
4.2.1毗邻城市商圈的公园
该区域因其地理优势,易吸引大量的市民和游客。此类公园的场景活动类型要与周边商圈业态相结合,宜开展时尚艺术、商业推广与品牌活动,联动周边商圈进一步提升公园活力、增加人流量、丰富市民生活,吸引游客并促进消费。
4.2.2毗邻活力社区的公园
该区域是城市中日常活动频繁、人流量较大的生活区域。此类公园宜联动社区开展围绕“一老一小”、贴近日常生活且参与性较强的场景活动类型,鼓励社区居民积极参与提升社区凝聚力和改善社区环境的活动。
4.2.3城市微度假带中的公园
该区域是城市中为居民提供短暂休闲和放松的区域,具有较好的自然环境和便利的交通条件。此类公园宜充分利用较好的本底资源环境,联动资源全面开展如:花卉展览、科普教育、亲子互动、宠物友好、户外运动等具有独有性的场景活动类型,进一步优化公园相关服务功能。
5.公园绿地场景营造适宜性要求
用于场景营造的公园绿地,宜选择位于昆明城市生活中心区及环境资源优异的公园绿地。同时结合园林城市建设成果,还可选择条件适宜的向市民开放的单位附属绿地进行空间赋能。
不宜选择作为卫生、防疫、安全、污染等隔离功能的城市绿地。应避开存在自然灾害风险及生态敏感脆弱区域,避开易干扰野生动物繁衍和活动区域,避开对珍稀动植物资源及其他不可再生资源有特殊保护要求的区域。避免选择公众进入后对周边单位正常活动造成干扰或有一定安全风险的区域。
详见下表:
表格 1昆明公园绿地场景营造适宜性对照表
6.空间赋能建设管理要求
对于城市公园任何空间的利用都必须坚守公园的公益属性,绝不能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违反公园管理规范,过度商业化,侵占甚至破坏公共空间,降低公园品质。本指南对照城市公园管理的相关规范,提出了空间赋能建设管理要求,旨在通过场景营造,拓展城市公园的服务功能,为市民提供更好的游园和服务体验。
6.1基本原则
保护环境:确保活动不对草坪及其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安全优先:所有活动均应确保参与者的安全。
公平共享:活动应面向公众开放,避免排他性使用。
有序管理:活动组织应有序进行,遵守公园管理规定。
6.2空间优化要求
6.2.1草坪空间
进行场景营造的草坪空间应选择耐践踏、耐修剪的草种。结合草坪空间布局,适当种植花卉、观赏草和灌木来提升草坪的美观性,增加草坪空间的生物多样性。
6.2.2滨水空间
进行场景营造的滨水空间,宜选择满足人群亲水需求的水体,不能选择饮用水源及具有生态保护需求的水体。在场景营造前要完善滨水空间的相关安全设施。
6.2.3林下空间
对于过度密植的林下空间进行适当疏移,保证植物生长空间的同时满足场景活动植入空间需求。
6.2.4建筑空间
对于古建筑空间的利用应结合使用需求进行修复工作,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使用传统工艺和材料进行修复,并进行定期的结构安全检查和维护。
6.3场景活动类型与管理
6.3.1草坪空间
仅适用临时性占用草坪的活动,鼓励举办各类文化、体育、教育和社区活动,如市集、露营、户外瑜伽、亲子游戏、小型音乐会、环保教育讲座等不会对草坪造成长期损害的活动。
要求活动使用可降解的装饰物,避免使用可能伤害草皮的重型设备。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
时间安排:活动要避免高峰时段,以免影响其他游客使用公园。
空间划分:根据活动规模合理划分草坪使用区域,确保不影响其他区域的正常使用。
清洁与维护:活动结束后,主办方负责清理现场,恢复草坪原状。草坪在举办活动后进入恢复期,恢复期草坪空间应限制或禁止在草坪上举办活动,以促进草皮的自然恢复。
恢复期根据草坪类型、活动影响、气候条件、维护措施进行研判,一般不得少于2周。
6.3.2林下空间
场景活动类型:鼓励举办自然教育、户外探险、森林瑜伽、生态摄影等活动。
时间与地点:活动应选择在非森林生长关键期进行,避免影响森林生长和野生动物栖息。
空间布局:合理规划活动区域,确保不影响森林的自然生长和林下生态平衡。
清洁维护:活动结束后,主办方负责清理现场,恢复林下空间的原始状态。
6.3.3建筑空间
场景营造:可利用合适的建筑作为载体,融入餐饮、娱乐、购物以及教育活动等场景活动。可定期组织讲座、影展、工作坊等室内活动。
涉及到古建筑的利用需定期对古建筑的保护和利用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保护策略。
其中对于古建筑空间的利用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取得文物主管部门的许可,利用过程中由文物主管部门及相关文保单位全程监督,活动内容由相关文保单位进行审批。确保所有活动均符合安全标准,不影响建筑的结构安全。
6.3.4其他空间
场景活动类型:鼓励营造与所处空间本底资源相契合的各类场景活动,如:市集、节庆活动、艺术表演、公益活动等。
时间与地点:活动应选择在人流较少的时段进行,避免影响市民日常使用。
空间布局:合理规划活动区域,确保不影响空间原本的正常功能和其他活动。
清洁维护:活动结束后,主办方负责清理现场,恢复场地整洁。
6.4安全与秩序
安全措施: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包括森林防火、野生动物防护、紧急救援、紧急疏散、医疗救护等,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涉及建筑空间的用地要制定并实施防火、防洪、防震等灾害预防措施。
秩序维护:活动期间,主办方应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秩序维护,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6.5环保与文明
环保倡导:鼓励使用可降解或可回收材料,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倡导垃圾分类。
文明行为:参与者应遵守公园规定,不损坏公园环境,不干扰野生动物,不乱丢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6.6空间管理要求
临时场景活动类型按照指南要求引入,相关设施使用期满后,由政府组织开展运营效益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对严重影响环境的设施无条件拆除并清退场地。管理要求参照昆明市相关文件执行。通过跟踪检查、使用监管、定期评价切实保障场景活动引入的质量和效率。
7.实施保障
7.1管理主体及责任
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公园绿地场景营造工作牵头指导单位,负责政策标准的制定解释、技术指导、宣传教育以及对于城市重点公园和重要地段绿地“场景营造”的统筹监管等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要建立相关审批或审核制度注,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公园场景活动的准入与退出机制,选择参与城市公园服务的运营者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于管理运营方提交的公园建设及运营方案开展严格审核,并负责试点推动、考核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对提交项目开展评估,积极听取专家及群众意见,确保运营内容无禁止行为,确保公园绿地的公益性;定期对公园运营方巡查,对违反经营合同或城市公园管理有关规定的运营者,城市公园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依据合同终止经营合同,确保公园正常运行。
7.2参与城市公园服务的运营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
(2) 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制度,并具备与进行公园场景营造项目相当的经济实力;
(3) 具有经营项目所必需的设备、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与商业经营管理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无违法犯罪记录。
7.3禁止行为
7. 3.1 禁止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7. 3.2 禁止设立私人会所,改变公园内建(构)筑物等公共资源属性,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7. 3.3 禁止在规定时间外及规定区域外搭帐篷;
7. 3.4 禁止开展未经批准的活动;
7. 3.5 禁止开展可能严重损坏公园植被、草坪及公共设施的活动;
7. 3.6 禁止未经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
7. 3.7 禁止因经营而改变或破坏公园内生态环境;
7. 3.8 禁止在公园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内开展会对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造成破坏的活动;
7. 3.9 禁止开展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经营项目;
7. 3.10 禁止赌博等违法行为,不得实施其他妨碍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以及干扰他人游玩休憩的行为;
7. 3.11 禁止配套服务项目经营者出现下列行为:
(1) 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2) 因经营者自身原因不能提供经营服务;
(3) 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经营项目;
(4) 擅自将经营所用的配套服务设施改作其它用途;
(5) 擅自扩大经营面积,私自搭建经营设施;
(6) 擅自对配套服务设施进行改造装修;
(7) 经营行为不文明,服务态度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
(8) 法律、法规及城市公园管理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应在经营合同或协议中对上述禁止行为作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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